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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

2010-08-16 18:19:43 来源:张海亮


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

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

根据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,建设施工项目用地,除了国家机关用地和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;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;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,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,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,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,通过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,并由受让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,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,方可使用土地。因此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的签署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非常重要。

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主要包括的条款以及主要内容大体介绍如下:

一、合同签订主体

合同应该约定出让方和受让方,按照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、自愿、有偿的原则,由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出让方)与土地使用者签订。

二、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、宗地描述。

除了在合同中具体描述出让宗地的位置、编号、面积、四至及界址点坐标外,还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出让土地所在的地下资源、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。尽量能够详细描述,避免日后麻烦。

三、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

根据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以及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不通用途由最高年限的限制,土地出让合同必须在该限制范围内约定该宗土地的出让期限。

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:
  (一)居住用地七十年;
  (二)工业用地五十年;
  (三)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用地五十年;
  (四)商业、旅游、娱乐用地四十年;
  (五)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。
   
四、出让土地的交付和出让金的缴纳。

根据《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,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逾期未全部支付的,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,并可请求违约赔偿。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的交易金额一般很大,因此缴纳方式一般是采用分批分次缴纳的,因此出让合同必须明确出让金的缴纳期限、缴纳方式、缴纳期限内的利息以及逾期交纳的逾期利息等。

五、受让人动工建设的时间的约定。

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、荒芜耕地。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,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,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,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;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,应当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;连续二年未使用的,经原批准机关批准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;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,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。因此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,要对受让人动工建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。

六、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

出让方应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事项预先写清楚,防止日后因为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。

七、期限届满的处置。

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、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。期限届满后续期或者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,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。并约定如何处置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。

八、违约责任

九、通知和说明

十、合同争议的处理。

十一、附则:合同签署时间、签字盖章。

(备注:第八至第十一项没有统一的约定,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自行协商即可。)

 

张海亮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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