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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某诉赵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
2010-02-04 22:15:44 来源:张海亮
孙某诉赵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
本案要旨:
近期二手房买卖合同中,由于房价上涨过快,同时违约成本过低,导致二手房交易中,违约现象频有发生。定金法则规定,交付定金一方如果违约,那么所交付定金归合同对方所有;收受定金一方如果违约则应双倍向支付定金方返还定金。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也规定,如果定金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的主要条款,那么该协议可以认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;如果房屋出售方将房子出卖给第三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那么房屋购买方可以要求房屋出售方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。
本案经过:
2009年10月13日,孙某与赵某以及居间方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《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书》,孙某购买赵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5号3层F378A房产。在签订《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书》当天孙某就按照协议书的规定,将购房意向金人民币50000元(以下币种同)交给居间方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。2009年10月13日, 赵某收到居间方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转付给赵某的购房定金50000元。根据三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书》的规定,孙某交给居间方的购房意向金一经赵某签收即转为购房定金,买卖双方愿受协议书以及定金罚则约束。
赵某收到购房定金以后,并没有按照《房屋买卖及居间协议书》的规定于签订协议书后3日内到居间方门店签署房屋买卖合同。孙某交付赵某购房定金后,多次要求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接收购房首付款, 赵某一直不与孙某签署购房买卖合同。孙某多次向居间方请求要求居间方配合查找赵某下落,并交付居间方签约通知书两张,要求赵某于2009年12月7日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赵某至今仍然拒绝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
事实上,我们在接受案件委托后,在向中介公司调取证据过程中,才了解到案情与孙某对我们讲述的情况有些不同。本案中孙某存在的情形是,在签订协议书中,明确对赵某表述,严格按协议执行,如果有任何迟疑,那么赵某就可以不退还定金。但是,孙某在贷款过程中出现了些问题,导致孙某不能严格按协议执行。虽然孙某购房的意愿一直就没有终止过,但由于没有对赵某做出严格说明,所以赵某就不再向孙某出售房子,并不退还定金。
案子在审理的过程中,我们明确向法官说明,孙某一直有购房的意愿,并一直在办理贷款。至于没有按期支付首付款的问题,主要孙某要求赵某出示其真实身份,但是赵某一直没有按期出示,导致孙某没有支付首付款。
本案的结果是,在法官的调解下,赵某向孙某返还了40000元定金。双方对该结果都表示认可。
律师提示:
就售房者来说,不能轻易毁约,否则可能返还定金。对于购房人来说,由于要支付出大额的款项,所以一定不要着急,要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,将售房者的真实信息搞清楚,再做交易,这样会节约精力和金钱。另外,在交易中,每一步一定要保留证据。
至于中介公司,由于他们的居间性质,决定了他们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平台,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,居间公司的任务基本就结束了。只要他们不是刻意隐瞒真实信息,他们一般是不会承担责任的。所以买卖双方一定要尽可能地查清楚对方的真实信息。
张海亮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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